
安衛辦法為我國現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保障之根據,而一般勞工與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安全健康保障,則是規範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圖片來源/勞動部官方臉書)
2025年修正之《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首度將「職場霸凌」納入法制,並強化各機關安全衛生防護責任與監督機制,營造友善且安全的公務職場環境。
我國現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之保障制度,主要規定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簡稱保障法)第19條。而為完備公務人員職場霸凌申訴及防治處理相關法制,保障法於2025年7月9日進行部分條文修正,明確機關保障公務人員免受職場霸凌的責任,並將職場霸凌定義入法,同時明定申訴期限,以及增訂機關違反時之處罰。
由保障法授權制定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簡稱安衛辦法)亦進行全面修正,增訂「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專節,完善職場霸凌申訴處理機制,包括行為人涉案情節重大得先調整職務,調查小組外部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以及課責機關調查處理責任,須迅速採取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並不得對申訴人為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等。[1]
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安全健康保障之雙軌制
安衛辦法為我國現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保障之根據,而一般勞工與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之安全健康保障,則是規範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
有鑑於公務人員與私勞動關係之性質上不同,對於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已有安衛辦法作為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而政府機關與民意機關之其他人員為部分適用職安法,其他業別之公務人員則已完全適用職安法之規定。[2]故而,我國針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保障與勞工之安全衛生事項係採取分流的雙軌制。
此種公務員與勞工分流之雙軌制,並非臺灣所獨有,而與日本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安全衛生保障體制相似。日本法上,國家和公務員的關係,通常被理解為任用關係,而非勞動契約,並無適用勞動契約法之適用。[3]且適用國家公務員法(簡稱國公法)之一般職國家公務員的職業安全衛生規範,在勤務條件法定主義下,並無勞工安全衛生法(簡稱安衛法)之適用,而應依循國公法及其授權訂定人事院規則所定保健安全維護規定。[4]
而人事院規則10-4之條文內容,與安衛法之內容高度類似,其架構和內容主題與安衛法一致,且具體內涵,亦多援引安衛法及其子法規所定基準。因此,日本一般職的國家公務員不適用安衛法而採取雙軌制,但由於公務員之職業災害認定與勞工採取完全相同的標準,且國家對公務員亦負有保護照顧義務,且從人事院規則10-4實際上的運用,都可確知日本國家公務員即使未適用安衛法,其安全衛生事項之保障水準與勞工一致,並無明顯差距。[5]
安衛辦法本次修正前之問題點
安衛辦法於今年修正前,因規定條數較少,內容較為簡略,對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並未有詳盡的規範,除較職安法之規範內容有所不足外,且無第三方監督機制,致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有危害安全或衛生之虞時,僅能向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通報處理及提供建議,並無如同職安法中主管機關之監督查核機制及罰則,缺少強制力。另就職業災害與職業疾病之預防及應對措施,亦有所不足。此外,我國未如日本針對公務人員的職業災害設有與勞工之職業災害相同的認定標準,公務人員保險亦未將職業災害列為保險給付事由,而安衛辦法亦欠缺與職業災害之連結,亦值得注意。
修正後之安衛辦法大幅提升保障水準
為擴大保護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充實公務人員之安全衛生防護規範,安衛辦法於2025年6月29日參酌職安法之規定進行了修正,除提升高風險職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與職場霸凌之防治外,並增加了監督、檢查與課責機制,增訂督導各機關執行安全及衛生防護之主管機關得設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諮詢會,負責就安全衛生政策、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及明定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簡稱防護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俾要求各機關落實執行,以提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保障;增訂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之相關規定,例如應定期維護汰換機具設備、建立緊急事故應變方案,及提高高風險職務人員健康檢查次數等,以及如上所述明定職場霸凌申訴處理程序,且增訂監督與檢查專章與課責機制。[6]
未來展望
保障法與安衛辦法經過本次修正,雖然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保障仍採取與勞工分流之雙軌制,但修正後的安衛辦法,已經大幅提高保障水準,而接近職安法之規範內容,值得肯定。惟職安法大量透過子法規以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公布之相關指引,來具體化雇主相關應採取之措施的內容以供雇主遵循,保障法與安衛辦法亦應朝此方向努力,並應將公務員之職業災害救濟納入保障。
本文作者為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徐婉寧,授權轉載自《國家人力資源論壇》
[1]考試院(2025)。考試院通過保障法、安衛辦法及考績法修正草案 強化公務機關安全衛生防護機制及防治公務職場霸凌。
[2]勞動部民國103年9月26日勞職授字第1030201348號公告。目前我國公務人員對於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保障制度上,存有不適用、部分適用、完全適用職安法之分歧情形。
[3]日本勞動契約法第21條第1項明定國家公務員及地方公務員無勞動契約法之適用。
[4]森園幸男・吉田耕三・尾西雅博編(2015)。《逐條国家公務員法》(全訂版),頁38(尾西雅博・福田紀夫・吉田耕三執筆)。学陽書房。
[5]日本現業一般職國家公務員適用安衛法,而一般職地方公務員,則原則上是用安衛法之規定。不適用安衛法之非現業一般職國家公務員因人事院規則之保障水準相當於安衛法,因此雖為雙軌制,但實質上的保障內容並無顯著差異。
[6]參照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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